二、畢業生借用學(碩、博)士服辦法
 

10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

八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學(碩、博)士服由助教指導班代表統一借用。


第二條 先統計需要數量大、中、小各若干及借用衣服同學之名單,一併送總務處窗口。


第三條 領取學(碩、博)士服時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


第四條 繳交之洗滌金額每年由總務處協調訂定之。


第五條 學(碩、博)士服於每年11月下旬開始借用,限當年7月底前歸還。當年8月1日起加收「逾期歸還罰款」,每日罰款新台幣20元,依實際日數累計至200元止。


第六條 借用之學(碩、博)士服如有破損或遺失附件等情事照價賠償:
(一)學士服:衣450元、帽150元、領 150元共計750元。
(二)碩士服:衣450元、帽150元、領 150元共計750元。
(三)博士服:衣3,500元、帽500元、領2,400元共計6,400元。


第七條 學(碩、博)士服歸還手續未辦妥前,須領取畢業證書時,應先向總務處出納組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學士服750元、碩士服750元、博士服6,400元,歸還學(碩、博)士服時,原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輔仁大學學生延遲繳交學雜費處理辦法(條文已全部刪除)
 

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七學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訂
八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學生之學雜費均應於規定期限內依繳款單(二聯單)依當學期繳費注意事項所列方式繳款,其實際繳費日期依收據戳記為憑

二、

若無故未辦繳款,自繳費截止次日起五個工作日止為補辦繳費日期;收取滯納金新台幣200

三、

自第六工作日起,每延一個工作日加收滯納金新台幣100元(即為300元、400元、500……)最高上限為1,000元。

四、

上述延遲繳費滯納金僅限「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其他繳費延遲另依規定辦理。

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四、輔仁大學學生延遲繳交學分費、語言實習費罰款規則(條文已全部刪除)
 

九十六學年度 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四學年度 第十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四學年度 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三學年度 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一學年度 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學分費、語言實習費等繳費期限於前學期末由總務處於本校首頁學雜費資訊專區另行公告。

二、

至繳費期限後一週內為補繳期間,並收取延遲繳費罰款新台幣貳佰元整,超過補繳期限每延一日再加收罰款壹佰元(即為參佰元、肆佰元•••),至壹仟元為最高上限。

三、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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