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仁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9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95年5月1日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B號令『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並自95年8月1日起生效。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校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在職專班等)之學生。
第三條 新生(含日間部一年級、轉學生、學士後法律學系及進修部一年級)完成繳費註冊後,始得提出申請休學。
第四條
退費標準:
【日間部】
|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
採學雜費制 |
|
日間部
一年級新生 |
日間部
舊生 |
|
註冊日(含)以前 |
不適用 |
學費全退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
|
新
生 |
繳費註冊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
學費退2/3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
學費退2/3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
|
舊
生 |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
學費退2/3
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
學費退2/3
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
學費退1/3
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
學費退1/3
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
學費全不退
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
學費全不退
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
【進修部】
|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
採學分學雜費制 |
|
|
進修部
一年級新生 |
進修部
舊生 |
|
|
註冊日(含)以前 |
不適用 |
學分學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
|
|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全退 |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全退 |
|
|
|
|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
採學分學雜費制 |
|
|
進修部
一年級新生 |
進修部
舊生 |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
學分學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
學分學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
|
|
開始上課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
學分學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
學分學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
|
第五條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本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
第六條
新生因病、懷孕、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別事故,得依學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保留資格,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訂有合約之特殊班別(如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之學生申請休、退學者,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其相關權利義務(如違約賠償等)仍依其合約辦理。
第八條
行政手續費,以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計算。
第九條
第四條所定註冊日、開始上課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所稱其餘各費,指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
第十條
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依學生(或家長)
向本校受理單位(教務處註冊組)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一週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十一條
延修生收費方式,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其退費方式,依第四條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