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仁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二、畢業生借用學(碩、博)士服辦法
三、學生延遲繳交學雜費罰款規則
四、輔仁大學學生延遲繳交學分費、語言實習費罰款規則
五、輔仁大學自行採購實施要點(96.5.10 修訂)
六、輔仁大學各式契約範本( 財物勞務工程)
七、汽機車行駛管理辦法(93.12.09修訂)
八、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94.07.06修訂)
九、輔仁大學採購作業辦法(96.05.10修訂)
 
 
 
 
 
 
一、輔仁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輔仁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辦法    

                                          9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9551日台高()字第0950057997B號令『大專院校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並自9581日起生效。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校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在職專班等)之學生。

第三條   新生(含日間部一年級、轉學生、學士後法律學系及進修部一年級)完成繳費註冊後,始得提出申請休學。

第四條        退費標準:

【日間部】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採學雜費制

日間部

一年級新生

日間部

舊生

註冊日()以前

不適用

學費全退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繳費註冊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學費退2/3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學費退2/3

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開始上課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學費退2/3

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學費退2/3

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開始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學費退1/3

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學費退1/3

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開始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學費全不退

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學費全不退

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進修部】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採學分學雜費制

 

進修部

一年級新生

進修部

舊生

 

註冊日()以前

不適用

學分學雜費全退

其餘各費全退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開始上課日之前一日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全退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全退

 

 

收費制

 

計算基準日

採學分學雜費制

 

進修部

一年級新生

進修部

舊生

 

開始上課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學分學雜費退2/3

其餘各費退2/3

 

開始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學分學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學分學雜費退1/3

其餘各費退1/3

 

 

開始上課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學分學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學分學雜費全不退

其餘各費全不退

 

第五條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本校招生遞補截止日()之前申請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

第六條  新生因病、懷孕、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別事故,得依學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保留資格,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訂有合約之特殊班別(如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之學生申請休、退學者,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其相關權利義務(如違約賠償等)仍依其合約辦理。

第八條  行政手續費,以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計算。

第九條  第四條所定註冊日、開始上課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所稱其餘各費,指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

第十條  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依學生(或家長) 向本校受理單位(教務處註冊組)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一週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第十一條 延修生收費方式,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其退費方式,依第四條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畢業生借用學(碩、博)士服辦法

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

八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碩、博)士服由助教指導班代表統一借用。

第二條  先統計需要數量大、中、小各若干及借用衣服同學之名單,一併送總務處窗口。

第三條  領取學(碩、博)士服時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

第四條  繳交之洗滌金額每年由總務處協調訂定之。

第五條  (碩、博) 士服在畢業考試前一週內借用,限畢業典禮後一週內歸還。最多延緩一週歸還,如逾期歸還者,每日罰款新台幣貳拾圓
(
依實際日數彙計至學士服200元、碩士服400元、博士服800元為止。)

第六條  借用之學(碩、博)士服如有破損或遺失附件等情事照價賠償:

()學士服:衣500元、帽200元、領100元共計800元。
(
)碩士服:衣900元、帽400元、領200元共計1,500元。
(
)博士服:衣4,700元、帽500元、領3,200元共計8,400元。

第七條  (碩、博)士服歸還手續未辦妥前,須領取畢業證書時,應先向總務處出納組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學士服800元、碩士服1,500元、博士服8,400元,歸還學(碩、博)士服時,原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佈後實施。


  

  
三、學生延遲繳交學雜費罰款規則
 

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訂

八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學生之學雜費均應於規定期限內依繳費憑單(聯單)至郵局劃撥繳款,其實際繳費日期依郵局收據戳記為憑。
二、 若無故未辦繳款,自繳費截止次日起至五個工作日止為補辦繳費日期,並收取延遲繳費罰款新台幣200元。
三、 自第六個工作日起每延一個工作日加收罰款新台幣100即為300元、400元、500.....)1000元為最高上限。 
四、 上述延遲繳費罰款僅限「學雜費」,其他繳費延遲另依規定辦理。
五、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輔仁大學學生延遲繳交學分費、語言實習費罰款規則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學分費、語言實習費等繳費期限於前學期末由總務處於本校首頁學雜費資訊專區另行公告。
二、 至繳費期限後一週內為補繳期間,並收取延遲繳費罰款新台幣貳佰元整,超過補繳期限每延一日再加收罰款壹佰元(即為參佰元、肆佰元•••),至壹仟元為最高上限。
三、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